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表达各自的情谊,通常用礼物来表达心中所想。卿卿我我时,你送我送,分手时你争我争。赠送的礼物在分手时从法律层面应如何处理。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处于恋爱期间的资金经济往来,不排除包含因追求对方所产生的社会道德性质的情谊赠与,也不排除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对其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如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基础是什么?我们分析有二。

一是,结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通过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到,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是恋爱期间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是恋爱双方的赠与行为。恋爱期间的微信支付,代支付,为增加情感的旅游费用等。在赠予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但是赠予财产所有权转移后,不能撤销。法院的生效判决也支持了这样的观点。

法律基础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谓不利的后果就是没有有效的证据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那么,对于恋爱期间真实的借贷行为,该如何做,才能保护出借方的合法权益。建议有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据及支付凭证或者转账凭证等。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也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主张。只有留存有效的证据才可以维护主张者的合法权利。否则,只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随着恋爱的深入,彩礼也会伴随产生。但是男方支付彩礼后,女方悔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于彩礼可否认定是赠与?笔者认为彩礼一般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能结婚的,提供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当然返还彩礼还有法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具体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谈恋爱是很美好的事情,有好的开始好的结局,是每一个恋爱期男男女女衷心的追求。但是在恋爱期间被蒙蔽、被欺骗也常有发生。希望大家擦亮眼睛,懂法、用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