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还是保证责任的承担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系原告的代理律师。经过阅卷,分析证据,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主张
案件债务纠纷,保证人单独出具的保证条是对已经结算过的欠款还款责任的承担,法律性质是债务加入,应自保证人承担清偿债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而不是计算保证期间。一审法院经过案件的审理,认为保证人出具的保证条是向原告方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以保证合同纠纷审理该案。案件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认为保证人虽出具了保证条但是结合保证条的内容认为保证人保证条记载的内容系债务加入行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保证责任和债务加入

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结合笔者代理的案件,保证人书写的保证条是在原告方借款行为完全完成后,也就是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给出借人后,保证人对还款责任的一个承诺,保证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本案还是债务纠纷,保证人名为保证实质为债务的加入。

二审法院不仅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并且还对债务加入进行释法,对二审法院严谨的工作态度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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