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南某在某公交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后某公司实行内部承包,将公交车承包给南某自行经营,南某每十天向某公司缴纳包括司机、售票员工资在内的承包费。南某承包期满后某公司将车辆收回,承包给了案外人。现南某与某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某公司不承认南某在承包车辆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问:南某自己承包公司车辆期间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通过公交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在南某承包公司车辆期间,南某向公司每十天缴纳了工资440元,据说这440元交给公司由公司用于向每辆车的二个司机和二个售票员发放工资,这工资也包括南某,因为南某也是司机。关于这个问题,也可以参照公交公司与原承包人张某签订《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书》,该协议书第四条明确规定,甲方(公交公司)向乙方(承包人张某)收取代征代缴费用,每月3291.10元。(包括养老金、失业金等)。由此可见,公交公司实行的这种承包,明显是单位内部承包经营,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与单位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在《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的复函》中有明确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通过公司要给包括南某在内的司机发放工资、公司要收取承包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可以看出公交公司实行企业内部承包并不改变南某与公交公司的身份关系,双方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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