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今年62岁了。16年前李某被招聘到某乡政府开办的敬老院干临时工,工资由乡政府下属的民政所负责发放,但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乡政府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给李某参保缴纳养老保险,李某一直在原岗位工作。去年底李某向笔者咨询,自己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
   
   笔者的意见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自16年前到乡政府开办的敬老院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李某与乡政府之间已经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乡政府有义务为李某参保缴纳养老保险,但乡政府一直未缴,后李某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欠缴的养老保险也不能补办。李某实际工作年限已年满15年,如果参保缴纳了养老保险,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也已经达到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但由于乡政府没有为李某参保缴纳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补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由乡政府赔偿李某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

   之后,笔者代理李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乡政府赔偿李某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李某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女工退休年龄50岁,李某与乡政府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其要求乡政府赔偿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故以李某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虽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没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退休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与乡政府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乡政府负有为李某参保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但其没有为李某参保缴纳,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李某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李某要求乡政府赔偿其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至于损失额,法院参照市最低缴费基数,及缴满15年的同类人员所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酌定每月为600元,计算到人均寿命75岁,按14年计算10万余元,扣除李某个人应承担部分1万8千余,判决乡政府赔偿李某损失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乡政府不服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乡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这么多年的辛苦,终于为自己争取到了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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