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劳动者向笔者咨询:用人单位是外地的公司,劳动者在本地工作,现在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欲起诉用人单位,但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劳动者问,该约定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是无效的。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排除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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