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撞人伤亡,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交强险不予赔付。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交强险应予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以看出《交强险条例》只规定了一种情形交强险不予赔付,即受害人故意,《交强险条例》的这一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相一致。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上面列举的数项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根据此条认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所有损失交强险均不予赔付,是对财产损失范围的曲解,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赔偿财产损失不代表人身损害也不予赔偿。

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交强险应否赔偿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做了明确的规定,《最高院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最高院解释》明确了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人身损害交强险应予赔付。

交强险的首要功能是对受害人的保护,其具有社会安定的功能,保险公司代理人对法条的误解是未能准确把握交强险的功能定位,《交强险条例》和《最高院解释》规定了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公司现行赔偿,再向侵权人追偿的方式更有利于实现交强险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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