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抵押权人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往往不能有效地实现抵押权,有时甚至实现不了抵押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此,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就有效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总结以下几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物进行保全,当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权。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第一,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第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法院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
二、抵押权人如何有效地实现抵押权。
司法实践中,抵押物有时会因其他案件被人民法院查封,为此,抵押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核实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查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是否合规。如认为申请查封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要及时向查封的法院提出异议。第二,及时向查封法院主张抵押权并申请参加参与分配,以便法院知悉查封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以确保该抵押物不为其他债权强制执行或处置抵押物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第三,加强与查封法院及申请查封的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查封法院对上述债权纠纷的审理、判决和执行进程,督促法院尽快处置抵押物来优先偿还所担保的债权。
三、抵押物一般应由首封法院处置,如果首封法院不及时处置查封抵押物,抵押权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移送。
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主要表现在: 第一,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再通过协议方式处置抵押物。第二,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充满了不确定性。如抵押权的实现受制于首先查封法院对债权人债权的诉讼、判决及执行进程;因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需要向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申请,在首先查封的法院为异地法院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与法院的协调成本会增加,尤其是在个别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有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在抵押物的价值有限,特别是在抵押物的预计变现价值仅能满足或部分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由于首先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预计变现后自己难以受偿,申请首封的债权人往往会向抵押权人提出给予其适当清偿份额作为处置抵押物的条件,否则就怠于处分,使得优先受偿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难以及时充分的实现等等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为了有效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抵押权人对享有抵押权的资产要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要保证优先受偿权,也要保证优先处置权。第二,抵押权人要加强对抵押物的监控,发现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后要及时主张权利。第三,及时向查封法院主张抵押权并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第四,加强与查封法院及申请查封的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