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希腊是人类法治文明传统的故乡。
人类关于法治的思考和实践,早在公元前700年前后就已经开始了。古代中国的管仲、李悝、商鞅、韩非等法家学派,古代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法治学派,就是这方面的代表。而对后世影响最大,并为形成人类的法治传统奠基的则是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被后世学者称为“良法之法治论”,奠定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基础,开创了人类文明尤其是法律文明进步的道路。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既是对古代希腊法治实践的总结,也是这一实践的经典表现。在古代希腊,尤其是雅典逐步建立起了城邦民主制度。该制度包括立法民主(全体公民参加的民众大会制定法律)、执政民主(通过民众大会选举政府)和司法民主(通过陪审法庭审理案件)等基本要素,而这一制度的基础,则是法治。因此,古代希腊城邦国家的法治实践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为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奠定了宪法基础。
二、法治文明传统在古代罗马得以弘扬
进一步将古代希腊的法治遗产继承并发扬光大的是罗马执政者、思想家和法学家,他们在四个层面上发展了法治的理论和实践:
第一,罗马人将古代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予以展开,并融入罗马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之中。在古代希腊,斯多噶学派提出了“自然法”的思想,强调有一种体现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法则,统治着整个人类乃至动物界,这些法则的总合就是自然法。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这一学说,并予以展开。他认为,自然法是与自然即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其本质为正确的人类理性,它是永恒的,适用于一切民族。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实在法即各民族制定的法律。实在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在亚里士多德“良法之治”理论的基础上,西塞罗强调“恶法非法”,强调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而人类的立法与司法活动,必须以自然法为指导。从自然法的定义中,西塞罗还演化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即只要在“世界国家”的大家庭中,共同服从“自然法”的人,不论其原来的国别、种族、社会地位如何不同,即便是奴隶,也都是“与上帝共同享有理性”的公民。
第二,初步形成依法治国的思路,试图用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来治理国家。公元前451—450年,罗马制定了西方世界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之后,又先后制定了李锡尼乌斯—赛克斯提乌斯法等法律,形成了市民法体系。与此同时,又在最高裁判官告示的基础上发展起了最高裁判官法,在外事裁判官告示的基础上发展起了万民法。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帝国内部的各个阶级和阶层进行调整规范,初步形成了法治国家的雏形,为西方法治传统注入了周密的制度性要素。
第三,提出了法律实施的目标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并将法学定义为“正与不正”的学问。如《十二表法》的许多内容,就体现了追求公正的良法的进步性,如规定了立法者不得为个人利益立法,贪官污吏应受到严惩,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被处死刑。同时《十二表法》冲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和司法权的垄断;确定了适合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的一定的诉讼形式;比较注意条文之间的联系和一致性,等等。正是在此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并将法学的精髓概括为“正与不正”的学问。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时期编纂的《学说汇纂》将法学家的这一定义记录了下来,并由11世纪以后在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形成的注释法学派所注释、解读和传授,从而影响了整个西方世界。
第四,形成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在法律上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实际上,罗马早期的法律中,对私有财产或者说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也是不充分、不平等的。当时法律中存在着市民法所有权、裁判官法所有权和万民法所有权等不同的所有权形态,法律依此给予不同的保护。随着罗马法治社会的进步,不同种类的所有权之间的差别就开始消除,罗马人在财产上的法律平等才真正得以实现,从而带来了所有自由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的真正实现。而个人财产所有权得到国家法律的平等保护,就使个人通过奋斗获得财产的劳动得到了尊重,私有财产神圣性也得到了彰显。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开始萌发,并成为罗马法上的一个重要价值观,成为罗马留给后世的法律遗产之一。
三、中世纪以后人类法治文明传统的进步。
对于古代希腊、罗马开创的人类法治传统,以后的各代思想家进一步对其进行补充发展,使其日益丰富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第一位作出贡献的就是中世纪欧洲神学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他在《神学大全》一书中明确指出:所谓法,“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这一观点,丰富了亚里士多德法治定理中“良法”的内涵,也为后世的功利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诞生提供了启示。
进入近代以后,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鼓吹和宣传之下,西方法治理论进一步得到张扬,其内容也变得更加丰富。如英国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就明确指出:“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制裁的”。而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花了20多年时间完成了巨著《论法的精神》,详尽阐述了“法律应该是对一切人而制定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之后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主权在民”,“法律是公意的体现”;美国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联邦党人提出了美国式的法治模式,以及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提出了普通法和普通法院至高无上等的补充完善,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而德国法学家斯塔尔和迈耶在吸收英、法等国法治思想的基础上,不仅明确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概念,而且对其内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斯塔尔和迈耶认为,法治国家包含三个要素:一是法律的创制权;二是法律优位,即法律至上;三是法律的保留,即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由法律来规范,而行政机关无权作出规定。之后经过后世学者,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著名自然法学者富勒提出的“法治八原则”和英国法理学者拉兹提出的“法治八要素”的发展,法治的内涵进一步成熟,确立了如下四个基本标准:(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政府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衡的国家权力关系;(4)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无罪推定等。
四、“法治”是中华民族走向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强调了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必须是良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了使良法得到严格执行,强调必须强化法律实施环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强调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尤其是在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超越了西方法治理论的范围,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法治的措施以及伟大实践,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成果必将对人类的法治文明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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