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坠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是保险赔付中的难点,也是争议比较大的地方。笔者结合办理的一起具体案件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简要案情:
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乐行无忧两全保险,每年缴纳保险334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如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二倍的身故保险金。2016年8月,王某的尸体在一座大桥的桥下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王某系高坠死亡,公安机关为此给死者家属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以单证不全为由拒赔,王某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王某的身故保险金,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分析:
一、高坠死亡是否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
高坠死亡确切的说是一种死亡结果,并不是死亡的具体原因,而高坠的原因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是他杀,第二是自杀,第三是意外。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一般会进行调查,在排除他杀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会给死者家属出具高坠死亡证明。由于自杀是一种例外情况,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首先不断推断为自杀。意外伤害是指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高坠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上述特征,因此,高坠死亡应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二、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高坠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进行调查,死者是否有自杀倾向是调查的重点。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取得死者属于自杀的证据,保险公司往往会要求死者家属提供死者不是自杀的证据,而死者家属不认为死者属于自杀,更不会向保险公司提供什么自杀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会以死者家属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属于意外伤害,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而不予赔付,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就是申请赔付的单证不全或无效。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并没有将王某死亡事件定性为自杀,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死亡属于自杀,尽管死者死亡的原因会有各种可能,但保险公司的猜疑并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因此,保险公司不管是以自杀拒赔或者以单证不全或无效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三、高坠案件中“本意”的举证责任
“非本意”是属于意外险责任,如果是“本意”,即自杀行为,是意外险排除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是本意行为,那么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如果高坠案件被警方确认为自杀,那么保险公司拒赔是成立的,如果警方未对案件进行具体的确认而是概括性的确认为高坠死亡,保险公司想要拒赔,则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死者的本意是自杀。因此,在高坠死亡的保险赔付案件中,证明死者的本意是自杀的举证责任应在保险公司一方,而不是在死者家属这一方,如果保险公司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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