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2/28 11:13:00 作者:杨迎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52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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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接到企业职工咨询在企业没有为职工参保失业保险的情况下,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后在赔偿职工不能享受失业待遇损失时,是否还应区分农民户口和城镇户口?有相当多的企业在赔偿职工失业待遇损失时有意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对城镇户口职工是按每年工龄赔偿三个月失业金,对农村户口职工按每年工龄赔偿一个月失业金来对待。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意见是不应区分职工身份,现行的劳动法律已经取消了职工身份的差异,既不存在临时工和正式工,也不存在农民工和城镇职工,所有的职工身份完全平等,统称为企业职工,所有职工享受的待遇也应完全相同。理由如下:
农村户口职工一般被称谓“农民工”,但“农民工”不是一个法律名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农民工”这个称谓,而且“农民工”更不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是一个法律名词,曾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是相当多工人的法律身份,但随着界定这一身份的行政法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第87号令 )于2008年1月15日的废止而成为一个历史名词,至此后在中国已经没有了农民合同制工人这个特定的法律身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也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按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但这些规定针对的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并非农民工,更不是农村户口职工,现在的农民到城镇务工与城镇户口的职工在身份和待遇上应完全相同。
而且从法律适用上来说,随着《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特殊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中还规定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特殊规定,但其规定与二部劳动法律相违背,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也应不再适用。
由此可见,农村户口职工和城镇户口职工在失业待遇上应完全相同,不应差别对待。如果有企业故意歧视农村户口职工,在赔偿职工失业待遇损失上实行差别待遇,希望农村户口职工能勇于对此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请求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