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30 10:15:47 作者:杨迎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33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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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有一辆无牌三轮车,日常用此车运输自己下乡买的树木。2016年6月9日中午,肖某吃过中午饭后准备出去,邻居王某找到了肖某,请求肖某开车将王某的一车树木运到某村,王某许诺回来后请肖某吃饭。肖某拉不下脸面,虽不太愿意但最终同意为王某运一趟。于是二人将树木装上车,因为三轮车驾驶座只有一个,王某要坐在驾驶座旁的一个工具箱上随车同往。肖某怕不安全,让王某骑摩托车去,但王某不同意强行坐到工具箱上随车同往,肖某没有制止。后当天晚上在运输到目的地返回的途中,肖某驾驶的三轮车与辛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肖某、辛某、王某受伤。交警划分事故责任为,肖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辛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现王某由于受伤严重造成了严重残疾起诉肖某、辛某请求赔偿。
在这个案件中对于辛某的赔偿责任各方均无争议,但肖某作为无偿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被帮工人王某受伤,责任应如何承担,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王某的伤害应自担。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致人损害的他人,即包括被帮工人外的第三人,也包括被帮工人自己,故应由被帮工人自担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帮工人应对被帮工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由被帮工人自担部分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对于无偿帮工的专门法律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规定,该解释对无偿帮工规定有二个条款,即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但该解释对无偿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被帮工人伤害如何赔偿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无偿帮工致被帮工人伤害,应充分考虑到帮工人无偿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提供劳务的性质,也应当考虑到被帮工人由于无偿帮工得到的利益较小,而由于帮工人的过错给被帮工人造成的损害较大,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的意见是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有一般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应当对被帮工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帮工人毕竟是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也应自担部分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邻居间义务帮忙是很常见的,因帮工发生纠纷也不罕见,无论是帮工人还是被帮工人都需要理性的运用法律解决和化解因帮工发生的矛盾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