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赵某委托,代理一案件,请大家讨论。
案情:2010年8月20日,赵某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一套,当即付清全部房款,交付钥匙。
2013年8月19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霍某借款,以赵某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未还,开发公司与霍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属于赵某所有的房屋折抵霍某部分借款。
2013年8月15日,霍某向任某借款,2014年8月14日,霍某和任某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2014年8月24日前一次性归还任某借款xxxxx元。二、霍某自愿将其购买的房屋(实为赵某房屋)作为抵押对上述借款xxxxx元提供担保。如果霍某在上述规定时间未及时归还上述全部借款,任某依法享有对上述抵押房产进行转让、变卖、占有、折价处理的权利并优先受偿。”
2014年8月25日,霍某申请某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当天,法院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赵某得知后,向某作出确认协议有效的法院申请撤销,被驳回,赵某现上诉。赵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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