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及法定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
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所构成的行为过程。程序正当原则最初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但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行政权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扩大,人们逐渐认识到,必须用科学公正的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予以控制,这就使该原则由司法领域被引入行政领域。我国以《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为开端,日益重视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程序正当原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实体公正是行为追求的目标,并以程序公正为前提;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并以实体公正为依归。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会毫无价值;而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会成为空话。实体与程序不可分割、互为条件。
法定执法程序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保障。在一般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能力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较弱,双方处于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时候,相对人可以得到的救济多数是事后救济,而有些权利一旦被侵害,就难以恢复原状。因此,应当预先设定公正的法律程序,赋予相对人一定的防卫权利,如知情权、申辩权、质证权、要求回避权等,并使行政权的行使具备公正的程序,这样可以让行政执法的每一环节都受到程序约束,从而充分保障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执法程序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强化程序意识,规范执法程序,促进依法行政,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治国,实质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遵守法律,行政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必须改变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将命令改为问计于民,将管理改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但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参与、维护人民权利、接受人民监督,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
增强程序依法意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树立程序依法的意识。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能缺少法定的步骤、颠倒法定的顺序、超越法定的期限。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了一套科学的程序规则,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力保障。任何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影响和破坏实体的公正性,致使良好的立法精神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被扭曲。从一定意义上讲,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定程序行政。
保证相对人的参与权。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纷繁复杂,没有相对人的参与和配合,行政机关很难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是一种互动合作的关系。因此,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证相对人的参与。这既是取得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理解、配合和认同,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实现行政目的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从而防止暗箱操作、减少腐败行为、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必然要求。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违反法定程序,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不依法履行职责一样,也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同样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应梳理执法依据,依法确定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界定和分解落实岗位职责,使每项行政职权都能得到合法、公正、公平行使,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创新层级监督方式。行政复议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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