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很简单,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程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就可行使解除权,解除通知达对方时生效合同解除。
    关键是法定解除,先看法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上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由此可见,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裁判。不过在例外情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二款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为除斥期间。但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还遗漏了一种情况下的除斥期间,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且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时,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的问题。有人认为既然对方没有催告,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不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对此有补充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其理由是:
    1、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而解除权与撤销权都属于形成权,因此参照此规定比较合理。
    2、规定一年的期限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解除权,这样不仅有利于尽早确定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合同关系,而且可以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力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担心和损失。
    二、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时效。
    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其是没有诉讼时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间。即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 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合同法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即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其次,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国际上惯用的声明、请求或特定情况下的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为了避免产生争议,最好应采取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时,也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所谓“依照其规定”应理解为按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若仅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则办理该手续与否并不会影响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应当与该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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