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6/29 8:44:40 作者:张连峰 浏览量:202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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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批捕暨对何某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 人民检察院: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何某妻子何春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辩护人,得知何某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律师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何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涉嫌犯罪事实部分,由于侦查阶段无法看到卷宗材料,辩护律师不可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仅从辩护人会见何某了解到的情况,辩护人认为不能证明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
1、何某所销售并负责回收的种子是真实的,何某没有虚构和隐瞒事实真相。
2、因第一年部分种子不合格,加之没有经验,何某赔了钱,因此何某没有将种子回收后的钱款及时给农户,但何某给农户出具了欠条,何某与农户之间是纯粹的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的经济纠纷,而不是犯罪行为。
3、何某没有诈骗农户的主观表现。
何某在赔钱没能力给农户兑现后,给农户打了欠条,为了逐步还清农户种子款,何某从民间借了高息还了部分农户的种子钱,何某也没有失踪、逃跑,这些都说明何某没有非法占有农户钱款的故意,没有诈骗农户的主观表现。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何某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二、建议对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何某完全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何某涉嫌的犯罪行为属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何某涉嫌的罪名是诈骗,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辩护人初步了解的情况,即使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数额也在较大范围内,可能判处的是有期徒刑,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本案是经济纠纷引起,非其他恶意犯罪。
第三、本案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
第四、何某没有前科。
第五、没有证据证明何某取保候审后会发生社会危险。
第六、目前我市还有很多农户种植有何某的种子,有些种子已经到了收获期、收购期,种子收获期、收购期时间较短,不能耽搁。而这些农户的种子只有何某能与北京的种子公司联系收购,其他人无能为力。这些农户也急切需要何某取保候审出来收购种子,否则这些农户的损失将是巨大的,无法挽回的。
对何某变更强制措施后,可以减少目前我市其他很多农户的损失。对何某取保候审只是变更了强制措施,案件并没有结束,因此,辩护人建议对何某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何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对其批捕。何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建议对何某取保候审,维护犯罪嫌疑人何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目前还在种植何某种子且已经到了收获期、收购期的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张连峰 律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