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5/27 17:56:02 作者:赵建烈 来源:本站 浏览量:215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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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异 议 之 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它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最早出现在2008年10月28日修改的《民诉法》第204条,以及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执行程序解释》法释(2008)13号 。但由于上述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难以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自《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 实施后,执行异议在人民法院才进入常态化。
一、执行异议的受理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这里不存在级别管辖和约定管辖,这也是执行异议之诉的特别之处。考虑到执行异议之诉的复杂性,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审查期为15天。
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分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第二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参与人
执行异议之诉的参与人一般有三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中主要诉讼参与人按照以下几种情形列位: 1、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2、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1、适用的诉讼程序:适用普通程序。需要强调几点:第一,执行异议之诉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第二,执行异议之诉涉及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应当排除;第三,当事人不能依据《民诉法》的规定约定使用简易程序;第四,不能实行一审终审。
2、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标的的处理
《民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4、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分二种情况
第一种: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二种: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四、执行异议之诉与虚假诉讼的衔接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