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一些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发生社会保险争议诉至人民法院,某些基层法院以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现分述如下与大家商榷。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法院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3月9日法研(2011)31号文件批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该答复明显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应当是无效的。故社会保险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