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顾问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因承包方以提高工程造价为条件不履行合同,提出几点意见。
一、确认。双方对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及质量进行确认;
二、催告通知。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催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
三、解除通知。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若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发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必经承包方同意,但应当通知承包方。
四、送达通知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解除。为确保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下比较流行的做法是采用公证送达。即使对方不同意签收,公证人员亦可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
五、解除异议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若一方对另一方的合同解除有异议,则可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之效力。
异议权提出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提出;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应在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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