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范围?受害人起诉雇主非起诉驾驶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
我们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人有权拒赔。因此,凡是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至于受害人起诉雇主非起诉驾驶员的情形,亦应按照上述意见处理。
误工费的标准问题,我们注意到,目前误工费/每天的标准是在扣除非工作日的基础上计算得出,但在计算误工费的时间问题上,并没有把非工作日扣除,我们认为应予以统一。
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是否有法律关系问题
实践中,出现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与死亡赔偿金的年限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出现抚养人本身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仍然要承担被抚养人20年生活费的案例。判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年限,除应考虑被抚养人的情况外,也应考虑抚养人的抚养能力问题。如果被抚养人没有抚养能力,应免除或相应降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年限。
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滞纳金应从被保险人起诉之日起计算还是应按保险法第26条规定给予保险人60日的理算期限?实践中,有被保险人出险后,未经向保险人索赔,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决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起诉之日起支付滞纳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该给予保险人60日的理算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或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合同举证责任在谁?实践中,有的法院过分强调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举证责任。
上述案件中,仍然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应明确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原告应提交保险单作为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据。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应提交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发票以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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