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余
老余与木器厂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宣判了,中院王法官打电话让我去领判决书。见到王法官,法官说是维持原判,驳回木器厂的上诉。对此结果,我并没有感到意外。法官接着对我说,这个案件真的没法给你们改,那老余闹腾劲儿太大,动辄就要上京上访,这个案件一审时,老余都把区法院闹的受不了。
老余,一个年近花甲的老职工,是我代理一起案件的对方当事人。老余原来在市木器厂工作,是八十年代后期从外地调到木器厂,还是个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九十年代初,老余承包了厂里的装饰部。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老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厂里不负担老余本人及装饰部人员的工资。老余经营装饰部有三年,但经营状况不好,就要求回厂里上班。但是这过程中,与厂里的领导关系处理不好,对厂里给他安排的木工岗位自己觉得不会干,于是长期没有上班。
木器厂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经历过“民进国退”企业改制大潮后的今天,集体所有制企业现在更是存在不多了。从法律关系上来讲,老刘长期没有上班,但厂里一直按待岗职工待遇,发放着生活费,为其缴纳着养老金,并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相对于一些私营企业,木器厂做的也无可厚非。
听厂里职工讲,老余是个好面子的人,当年没有岗位上班时,他也只是整天窝在家里,只是靠着爱人一个人的工资生活,本来企业的工资就不高,家里经济状况也不太好。可是由于两口都在厂里上班,而他的思想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体制,无法离开企业。十五年了,直到他和老伴都办理了退休,老余才开始与厂里算起了总账,要求厂里赔偿十五年来没有上班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
在法庭上展现出其活跃的一面,提及当年与原厂长对抗时,眉飞色舞地说自己自己当初如何经营装饰部创造出可观的效益,但因为“红眼病”的人嫉妒,致使承包合同一次次被变更。提及自己十五年来没有工作可做,激动地手都颤抖。
我也是从国企中出来的人,我知道计划经济时期国企中的职工对于企业的依赖,在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那时更多的职工真的离不开企业。看到老余花白的头发,以及沧桑地面容,做为一名律师,心中滋味也很复杂。法院最终判决赔偿老余三万余元补偿,可是这三万元真的能挽回十五年的岁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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