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上我们频频被教导:程序正义维护着实体正义,是对结果正义的保障,只有同时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那么反观实践操作又是如何?通知律师的开庭时间之临时,经常打的我们措手不及,不会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要配合法官的工作安排;对于提交材料的一次性告知义务,机关工作人员是能不尽就不尽,多跑两趟也是我们“该受的”;证据突袭已经成为律师们获得胜诉心知肚明的小手段;公安的刑事会见笔录中肉眼可见的并非当事人原话,但每一页还是会有犯罪嫌疑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不留痕迹的“刑讯逼供”也是法律工作者饭桌上的谈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违反程序时,因无人监督或者监督流于虚设,律师工作的艰难可想而知......
这些法律实践中的小细节对于案件的结果而言,可能在大多数情况下无伤大雅不足挂齿,但是必然会在某一时刻出现问题,追责谁来背?对于良性促进司法实践,完善司法秩序百害而无一利。能彰显地,只是全体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缺乏敬畏之心。
以往程序正义被强调过多的在刑事犯罪中,如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疑罪从无等。但我意识到,也许我们实践中许多所谓“不重要”的法律规定,也是对于程序正义的诠释。程序正义保障的是每一位法律参与者的权利,是保障人权的一种途径。“结果导向主义”让我们只在意事物的结果,对于过程是怎么来的,并不是那么在意。“我不管你用什么手段,你就要把事给我办了”就是对于程序主义的轻视。
道理我们都懂,但为什么在每一次选择中,法律工作者还是会选择忽视程序的公正?例如,法律也规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结果,若能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结果依然会被采纳呢?因为,程序意味着成本,这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往小了说,作为原告,当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时,份数我们也很难保障被告各一份,打印纸就是成本。)一些复杂的诉讼程序为法律工作者增加诉累,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一旦开始思考“这程序到底有什么用?这是不必要的吧?”我们就会对于步骤偷工减料,我们常常还会为省下的成本窃喜,感慨自己的小聪明。相比之下,西方人的思维耿直,他们大多不会花费时间去思考“规定为什么会这样规定”,他们往往扮演最有力的执行者,当然这也使得他们经常看起来冷酷无情,不通人情。因此,人情社会也是我们社会的一大特色。
二者相比,孰优孰略呢?西方法律体系并非刻板僵硬的原始产物,反而是经过发展来的优化选择。因为,实体正义是不可靠的,主观化的,十分容易被推翻。只有程序才像简单的数字逻辑一样,一二分明。程序正义在诠释“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我们要得不是一个被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而是亲眼看到这个结果诞生的过程。
长期坚持程序正义,可能会在实践中以牺牲个案正义为代价,但却是整体维护司法秩序稳步前进的必经之路。
这是古希腊神话中代表正义的女神Themis,她左手的天平象征着公平,右手的利剑象征着正义。我们应当注意到她被蒙起来的双眼,象征着她不受感官印象影响,审判时不会有歧视和偏袒,“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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