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播放了重庆市沙坪坝石林派出所民警邹兴华办的一个案子。

王某车辆被划伤多处,通过监控,发现一小孩绕该车一圈,王某坚信小孩划车。

小孩父亲不认为自己孩子划车,为避免伤害孩子,同意赔偿。

此事好像了结。

民警邹兴华反复看监控,确定小孩没有划车,经了解王某之前车辆轨迹,并查看监控,确认王某车辆之前已有划痕。

还了孩子一个清白!

邹兴华,警神!

在看《今日说法》前,我心里堵得慌。

闫某妮在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准备贷款购车。之后,闫某妮没有从汽车销售公司取得车辆。

担保公司起诉闫某妮,称代其偿还了贷款,请求追偿。

庭审查明:贷款公司公司支付担保公司92140元;后,担保公司归还贷款公司83924.81元。

一审判决载明:2019年4月17日,陈翩某向张某付款94390元;同日,张某分两笔转给赵某92040元;赵某分两笔转给焦阳某92040认为元;2019年4月18日,焦阳某转给闫某某6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闫某妮与贷款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贷款公司把钱支付给担保公司并无不当。车已经由闫某某购回并交给了闫某峰。贷款及购车后果应由闫某妮承担。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有权追偿。依照《担保法》31条,《合同法》60条规定,判决闫某妮偿还担保公司83924.81元及利息。

闫某妮认为,贷款公司即没有把贷款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也没有支付给闫某妮,贷款合同没有履行。陈翩某、张某、赵某、焦阳某、闫某某,均和贷款公司无关,也和闫某妮无关。闫某某购买的车辆给了闫某峰,和闫某妮无关。担保公司的担保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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