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们担任被告人李卫孝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卫孝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任何异议,辩护人对被告人李卫孝作有罪从轻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李卫孝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李卫孝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被告人李卫孝在案发后即打110电话要求投案自首,后在其岳父的陪同下到卢氏县管道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卫孝是在案发后就投案自首,使公安机关快速侦破此案,且被告人李卫孝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至今供述稳定、真实。为此,被告人请求对被告人李卫孝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李卫孝时,辩护人向被告人李卫孝告知了关于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李卫孝认罪认罚,也告诉辩护人自己已经签订了认罪认罚告知书。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李卫孝在辩护人发问时,明确向法庭表明:自己愿意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李卫孝从宽处理。
三、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妻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破环了被告人的家庭稳定,致使被告人与妻子离婚;第二,被告人与其妻子离婚后,双方没有告诉其亲属,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协商复婚,但被害人仍继续与被告人前妻不正当交往,正是诱发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第三,被害人有欺骗被告人前妻的行为。被害人妻子孟洋洋在其询问笔录中陈述:被害人说和被告人前妻在一起就是玩玩,结合庭审中被害人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结交被告人前妻存在不良动机。被害人以借的名义、截至案发时欠被告人前妻的款项高达七千多元均可以被害人的不良行为。
四、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减小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首先,案发时,被告人的前妻支付救护车的费用以及被害人在医院的医疗费。其次,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的哥哥支付了丧葬费30000元。再次,在庭审前,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的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在庭审当天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也给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为此,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6300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30000元丧葬费、医疗费、救护车飞以及被害人生前欠被告人前妻的欠款)。
五、被告人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有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即八十名村民签字的证明为证,该证明公诉人已当庭认可,人民可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时,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为此,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对被告人李卫孝减轻处罚,判处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考虑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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