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大、杜二,亲兄弟。杜二妻王某家居城郊,杜大妻陈某凭能力入户王某村建房四间。89年,陈某迁出。91年,陈某办宅基证。

王某无宅,02年,杜二购陈某四间房并拆除重建,加盖一层,另修院墙、门楼、厨房。

12年4月,王某村拆迁,政府和王某签协议,补偿王某120平、80平房屋各一套。

12年6月,杜大在陈某哥哥等参与下,和杜二签协议,约定80平房屋归杜大,120平房屋归杜二。杜二称受到杜大等人胁迫。

17年,陈某起诉杜二,要120平、80平两套房屋;后变更要一套80平房屋,被法院驳回。杜大、陈某又起诉杜二,要80平房屋,后撤诉。

19年,杜大、陈某再次起诉杜二、王某,要80平房屋。

杜二律师认为,杜大夫妇非拆迁村村民,原有房屋已售且拆除,杜大夫妇对原有房屋及补偿房屋均无权利。杜大夫妇如应获得补偿,应向政府主张。政府与王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对王某权利的确认。杜二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转让给杜大,系无权处分,况杜二称受到胁迫。就杜大、杜二签订的协议而言,如系买卖,杜大应支付对价;如系赠与,交付前可撤销,杜二始终不愿给付杜大房屋,杜大夫妇的诉请应驳回。

法院判决:80平房屋归杜大夫妇。理由:杜二非拆迁村民,和陈某的房屋买卖无效。杜大、杜二协议,杜大夫妇非无义务;协议维护杜二夫妇共同利益,效力及与王某。

杜二、王某上诉,理由如一审。

敝人系杜二、王某代理人。

接到一审判决,敝人半天不语。一审法官问,怎么了?敝人说,害怕!

二审庭后,敝人和法官交流意见,法官建议调解。

杜二老实木讷。王某反缓慢。二人的独子年届三十尚未成家。补偿房是家庭仅有财产。

杜大夫妇系退休干部。一儿一女分别在大中城市工作,杜大夫妇随子女生活,三门峡闲置房屋一套。

调解中,敝人讲,如杜大无住处,杜二即使只有一房,也应和兄长同住。如杜大生活优越,又来挤兑杜二,不合适。敝人亦有二子,如有类似情形,定当家法伺候。敝人将此事讲与小儿子,十岁幼童,犹责杜大德劣,法官昏庸。敝人告诉小儿子,房屋原属杜大。小儿说,他卖了啊!

二审法官讲,家庭不幸,莫大于此。如父母健在,定悔当初不溺死一人!

杜大要房,分文不出;杜二要房,愿资助杜大,杜大拒绝。调解未成。

庭外,杜大讲,自己从戎二十余载,政府供职廿年有余,岂不懂理?杜二是保安,生活尚且紧张,资助他等于白说,要房是唯一正理。

杜大自得的让人无语。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官认为杜家应该溺死的是杜二?!

杜二要申诉,但没了消息。或许,他接受了。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弱肉强食。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只是,我心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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