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代理的一起超过退休年龄的女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损失的案件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一审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赔偿该女工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八万多元。

   在这个案件中,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中有争议的二个问题作出了回答。

   第一,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

   法院的意见是主要看该人员是否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退休金。如果是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与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如果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

   第二,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保养老保险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

   法院在查明了该女工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满十五年,用人单位未为该女工参保缴纳养老保险,现该女工已经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前提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令用人单位赔偿该女工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八万多元。具体数额的计算是参照当地最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满十五年能够实际领取的月退休待遇600余元,酌定每月为600元,按照人均寿命75岁,结合该女工的实际年龄六十一岁,计算十四年,再扣除该女工个人应承担部分,最终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该女工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损失八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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