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某公司申请再审

 的合同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向我所赵超宇律师寄来了(2018)最高法民申2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与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代理申请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申请再审。因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3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代理人认为,该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申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代理人经过查询和类案搜索,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院的答复共十二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近况采掘的约定,尚不能认定为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故原判决按照建设工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不足。如果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则突破合同相对性判令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即使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据本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金源公司作为发包人也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关于事实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坑口施工协议书》是否对金源公司二选厂是否有效,应对双方签订合同情况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查。综上,金源公司再审理由部分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遂做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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