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遇到劳动者由于不知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导致仲裁请求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的情形。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谈一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方面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条主要说了三个方面的问题:1、一般仲裁时效是1年;2、仲裁时效像诉讼时效一样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3、因拖欠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二、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仲裁时效从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有例外:
1、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的,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包括解除)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拖欠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争议,实践当中,应当至未签劳动合同1年届满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
5、未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因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故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应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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