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代理了两个异地的民事案件,一个异地执行,一个异地诉讼,在代理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地方保护之严重,异地代理案件之艰难。
一、执行案件:
1、某交通警察支队帮二被执行人隐瞒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2016年9月,**人民法院向某交通警察支队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某交通警察支队在明知二被执行人名下有14辆车的情况下,隐瞒了其中8辆车的情况,只提供了6辆车的基本信息。
2、某交通警察支队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对车辆拒不查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申请人通过多方了解,得知二被执行人有14辆车辆,遂向法院申请,查封该14辆车辆。2017年1月18日,**人民法院向某交通警察支队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某交通警察支队对于二被执行人名下车况较好的五辆车,以“系市财政出资购置,现因公务车改”为由,不予查封。
二、诉讼案件:
2017年3月10日,该诉讼案件在异地开庭,我方当事人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货款,庭审中对方提起反诉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因我方当事人交货已近三年,对方从没有主张过交货逾期,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对方的反诉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但庭后,对方代理律师直接找到我说,黄律师我给你介绍一下情况,他说他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全国人大代表,是当地县人大的领导,当地法院也很给其当事人面子,说其当事人的反诉请求肯定会支持。建议我做当事人的工作,调解此案件,否则他们将在法院判决后,另行向当地起诉,再要求我方当事人赔偿因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失。并说一旦再诉讼,我方当事人的损失将更大。如此直白,赤裸裸,让人震惊,后经我的当事人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当地利税第一大户,势力不可低估。
目前,执行案件通过努力多方反映,**人民法院向某地人民政府、某地公安局等部门发函,现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回复**人民法院车辆可以查封执行;诉讼案件通过做工作,对方也同意让步。两个案件都有了很大进展,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却如何却高兴不起来。打击和清除地方保护主义是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开放、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内容,其任重而道远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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