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王好峰与车主王裕安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司机王好峰为车主王裕安雇佣的奥龙牌290自卸汽车司机,接受雇主王裕安的管理和指挥,由王裕安支付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求九晟公司对王裕安雇佣司机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二、九晟公司和车主王裕安之间是承揽关系。
车主王裕安用其所有的奥龙牌290自卸汽车、自己雇佣的司机,将废矿石从指定矿山运送到被告九晟公司石料场地,凭运单,九晟公司给付报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九晟公司与车主王裕安之间是承揽关系。
九晟公司和王裕安对王裕安雇佣司机死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严格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予以认定。
三、九晟公司石料场不存在安全隐患
九晟公司石料场不存在安全隐患,隐患,按字面意思是隐藏,隐蔽,使人眼睛看不到的。九晟公司有公证书证明,九晟公司石料场不存在安全隐患。
五、九晟公司并非自愿垫付30万元,迫于故县镇政府的压力,镇政府又无奈于原告的闹访,九晟公司垫付30万元后,王好峰家人才将尸体从医院拉回安葬。名为垫付,实为借款。
九晟公司与王好峰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九晟公司石料场不存在安全隐患,九晟公司对车主王裕安雇佣司机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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