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将上村房屋拆迁工程发包给某房屋拆迁公司,由该公司负责房屋拆除,并将拆除垃圾外运。
   
    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王某驾驶摩托车与该公司雇用的运输建筑垃圾的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某将驾驶员曹某、房屋拆迁公司、会兴街道办事处起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会兴街道办事处委托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李朝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


    李律师经分析认为,一、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是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会兴街道办事处为了上村改造的顺利实施设立的临时性的工作机构,没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和组织机构,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既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通过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房屋拆迁公司为上村改造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及垃圾外运工程的中标人,房屋拆迁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作业,曹某青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三、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同房屋拆迁公司之间系承揽关系,由于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不存在定做、指示或者选任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曹某、房屋拆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王某对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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