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军----闻蔡某行政处罚一案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6/4/28 15:54:57 作者:王海军 来源:本站 浏览量:110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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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蔡某打电话说,她诉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被法院撤销,虽然一直认为应该撤销,但还是有些意外。
二0一0年五月初,蔡某夫妇来所里咨询,称蔡某一月前被莫某等三人殴打,经卫生院治疗不见好转,现转至三门峡市医院治疗,我帮他们写了一个报案材料。
后来得知,派出所委托三门峡明珠司法鉴定所对蔡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但被退回。后洛阳某法鉴定所对蔡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蔡某头部、颈部、胸部多处受伤,脑震荡,脑神经受损;鼻骨骨折;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我认为,蔡某的伤情至少应当是轻伤,但洛阳某司法鉴定所认为蔡某某的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与外伤关系无法认定,确定蔡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后洛阳某司法鉴定所又做了个补充鉴定,认为蔡某某的鼻骨骨折与外伤关系无法认定。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派出所对蔡某、莫某分别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一个刑事案件变成了行政案件,受害人受到处罚,蔡某不服,行政复议,维持。起诉,蔡某想到了聘请律师,我介入了该案。
蔡某经济困难,代理费减半收取。为了节约差旅费,蔡某自己复印了卷宗送到律师所,翻阅卷宗,我的悲愤油然而生。
证明蔡某殴打莫某的有两份证人证言,均为复印件,据蔡某了解,证人否认证人证言内容;蔡某报案后,派出所即委托法医对莫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检验,二0一一年元月十日作出。派出所书面说明,事发后,民警告知莫某有权做法医鉴定,莫某要看对方情况再做决定,为了防止证据灭失,还是到公安局法医门诊备案,并特别告知先不出具报告书,在得知对方要求派出所处理该案时才要求处具结论。鉴定书附了莫某的伤情照片,一个不见面部的谢顶头,头发短、黑、硬;派出所也提供了案发当晚在莫某家为莫某拍摄的照片,民警用手在莫某右额角分了一道头缝,头发长、软、黄,看不到掉发,但同时,民警在莫某家里提取了一把毛发,据说是莫某8岁的孩子收集的,孩子已不知去向,民警并当场打印了扣押物品清单。
蔡某被打后即被120接走,民警到在医院也拍摄了一张模糊不清的照片,蔡某昏迷不醒。民警在之后一份说明里写道,了解到蔡某无病呻吟。蔡某亲属请照相馆为蔡某拍摄了照片,蔡某某多处血迹,面部有男皮鞋血印,据说是莫某的丈夫陈某所为。
卷宗显示,民警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18点17分接到报警,18点31分赶到现场,现场一片寂静,民警凭声音判断是蔡某,即到蔡某家,蔡某不在家,即到蔡某哥哥家,当民警知道蔡某被120接走后,民警去了莫某家,莫某躺在床上掉泪,一言不发。18点30分至19点10分,民警为莫某的丈夫做笔录。再后,民警到周边几家商户了解情况。再之后,民警到派出所隔壁的卫生院为蔡某拍照片,时间是3月30日19点20分。从派出所到案发现场大约需要14分钟。民警闪电般的办案速度让我惊叹!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视频直播。庭前,我准备了九页质证意见,计划两个小时的庭开了四个多小时。我比较充分的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庭后表示了对我的肯定。我觉得,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极可能被撤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我很遗憾!
为遗憾的是,蔡某居然还很信任我,让我继续代理上诉。羞愧不已,我决定对蔡某实施法律援助,并协助她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
我向二审法官提交代理手续时,法官简单和我交流了对案件的看法。法官认为,莫某殴打蔡某时,蔡某肯定不是坐以待毙,如果还手,派出所的处罚就没有错。我告诉法官,我提供的是法律援助,我对我的案件负责,请法官阅读卷宗,也请法官对案件负责。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中院开庭审理蔡某上诉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第三人莫某出庭,头发蓬松茂密,没有缺发。庭审中,我请法庭核对莫某受伤照片、鉴定照片和莫某本人情况,被审判长拒绝;法庭辩论中,我再次陈述莫某本人情况和鉴定照片不一致,审判长三次阻止我发言,我倔强地全面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律师没有权利决断案件,发表自己的观点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开庭后,我在等待败诉的结果。蔡某准备到省高院去申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安局代理人把莫某的掉发从一大把变成了数根。
在我和当事人等待败诉结果时,传来了法院撤销五里川派出所行政处罚的结果。案件似乎还没有结束!
蔡某被莫某家人殴打已经是第二次了,第一次,蔡某忍了,换来了这一次。二审时,蔡某对我说,行政官司输赢对她来说都无所谓了。她受到铺天盖地的打击后,曾经想到了死,我的解释使她产生了抗争的想法,告了一次公安局,使她在那个小山村里抬起了头,她觉得自己不再窝囊。
律师的责任不仅仅是打赢官司,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或许也是一个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