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遇到劳动者向笔者咨询,与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是向劳动仲裁或者劳动监察要求处理的问题?现笔者就这二个部门之间职责和受理案件的异同向大家做个说明,具体的争议还需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一、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行政处罚权,但不能组织双方调解;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可以组织双方调解。
    2、处理的对象不同:劳动监察追究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仲裁追究的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3、被处理对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导致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劳动仲裁只会产生民事责任。
    4、时效不同:劳动监察的受理案件时效是二年,劳动仲裁的受理时效是一年。
    5、劳动监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劳动仲裁则是侧重于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6、执法依据的不同:
劳动监察:法律、法规、规章。
劳动仲裁: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进行裁决。
    7、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处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力度要大于仲裁。例如,对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按规定补缴,而监察除责令补缴外,还可以加收滞纳金。又如,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等的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当于劳动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而监察除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责令企业按相当于劳动报酬1至5倍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异同
    1、劳动监察受理范围(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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