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3月13日,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的青年男子被凤凰城警察局逮捕,警官根据一些间接证据将他与10天前发生的一起17岁少女被绑架和强奸的案件联系起来而对其展开审讯。

    两个小时后,米兰达在供述强奸罪的认罪供词上签了字,这份供词上也有“我谨宣誓自己完全是出于自愿而作出此陈述,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强迫或是为得到任何豁免权的交换。并且我已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知晓我的任何陈述都可能对己不利”的字样。

    在这一过程中,警官并没有告知米兰达他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与律师进行商议,也没有告知其证词将会被用于指控他。到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地方检察官出示了米兰达写下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而米兰达的公共辩护律师艾尔文·摩尔指出由于警方没有在审问前告知被告的宪法权利,因此这些证据应该被排除,但法庭没有接受这一意见。米兰达被陪审团认定强奸和绑架罪名成立,法官判处他每项罪名20至30年有期徒刑,两罪刑期同时执行。

    艾尔文将案件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上诉,声称米兰达的认罪并非完全自愿,因此不应为法庭所接受。

    而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则在亚利桑那州诉米兰达案中同意了之前法院的意见,并特别强调米兰达并没有主动要求要有律师。

   
    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意见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推翻了州地方法院的判决。米兰达的定罪被推翻。判决书中还明确规定了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行使其权利时的应有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审问开始前或正在受审时的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表示自己希望保持沉默,则审讯必须马上停止……如果他表示自己需要律师,审问也必须马上停止直到律师到场后。并且嫌疑人有足够的时间与律师进行商议,并在之后任何问话中有律师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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