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法律讲座
12月4日是宪法宣传日,作为律师的我们总会在宪法宣传日走入社区给大家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今年的12月4日宪法宣传日,受三门峡妇联、三门峡市律协的安排,让我到湖滨街道给广大妇女同胞讲解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知识。
尽管已是严冬,但是听课的女同胞各个热情高涨。望着女同胞渴望知识的眼神,我讲课的劲头也是激情满满。随着男女平等宪法的明文规定,女同胞的政治、经济、劳动、财产等权利,也提高了许多。但是提高的权利,并非每个女同胞都十分明了,这次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讲座也是为了普及法律的规定,让女同胞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女同胞享有的诸多权利中,其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方面,女同胞对这个权利包括什么,如何行使尤为缺乏。好多女同胞都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拨出去的水,对属于自己的承包经营地的权利不去维护,任由别人侵占。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个法律条文的出台,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村妇女同胞的权益。当我将有关这个法律条文的案例给大家讲完,又将法律条文进一步解释后,有的女同胞原本迷茫的眼神变得清澈、坚定许多。相信如果她们遇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被侵害的事情,一定会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当讲到婚姻家庭类法律规定时,女同胞就听得更专注了。那个女人不嫁人?这方面的讲解大家听得格外用心。《婚姻法》的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一方面是社会法制进程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夫妻双方的权利。在婚姻家庭中,女同胞普遍处于弱势的地位。尽管现在有很多女强人的出现,但是真正婚姻家庭生活中男权思想还是普遍存在的。有的男同志认为自己在外面打拼,女同志却只会洗衣做饭,如果婚姻解体,他们总想将自己打拼的全部财产拿走,或者施舍般的给女同胞一点即可。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要依法平均分割,并且还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同时现在的家庭暴力事件不断频发,好多女同胞一旦被丈夫打了,还往往会隐藏自己的伤口,生怕被别人笑话,更别说报警。在我给大家谈到家庭暴力时,分明看到了有人眼眶里的泪水,当我给大家谈到如何有效的制止家庭暴力,分明看到了她们释怀的神情。婚姻是个很深邃的话题,或许在外人眼里如何不般配,但是当事人却生活的乐在其中;或许在人们眼中夫妻俩生活的很是甜美,但是冷暴力,同床异梦、无法心灵沟通却是客观存在着。婚姻家庭类案件在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带着每个阶段不同的标签,但无论怎样的演化平等、互谅、呵护、相互眷顾却是每个幸福家庭永恒的元素。
这次婚姻家庭法律讲座共用时一个小时,虽然室内温度很低,在讲课的时候有的女同胞不停的搓手,擦冻得流下了的鼻涕,但是却无一人提前离开。大家认真听课、努力记忆的场景让我很是感动。一是感动大家听课如此用心,二是感动女同胞苏醒的法律意识。
女子能顶半边天,女子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也是推动我国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一半。希望这次法律讲座能为女同胞日常的生活有所帮助。也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为女同胞提供“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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