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8/28 9:10:07 作者:李朝阳 来源:本站 浏览量:1361 【字体:
大 中 小】
2015年1月15日17时20分许,郭坤来到灵宝市尹溪路北段路东的灵宝市瑞金黄金珠宝店,持枪朝向其询问的保安邵某连开两枪,致其当场死亡。随后,郭坤持斧头砸碎店内柜台玻璃,抢走数条黄金项链后骑车逃窜。案发后,灵宝警方从现场遗留的斧头上提取出DNA,经比对,该DNA数据同苏州市公安局提取的郭坤的DNA数据一致,遂锁定郭坤为犯罪嫌疑人。
1月18日9时许,郭坤在贵州省境内黔东南自治州高速公路麻江服务区被抓获,警方当场从其身上查获黄金项链11条后,公安机关根据郭坤的供述,从洛阳某公园提取了郭坤作案用的枪和子弹,核实了郭坤作案时所骑的电动车、所戴帽子和口罩、所穿的衣服、所持斧头的来源和去向等,至此,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郭坤作案的目的是因为其父母交通事故受伤,对方只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郭坤找对方索要医疗费,对方不理,让找交警;郭坤找交警,交警让找对方。无奈,其父母亲只好出院回家中止治疗。郭坤之所以抢劫,是为了给父母亲治病。
我认为,对郭坤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首先,郭坤的坦白行为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证实犯罪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极大地降低了侦查成本。
郭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作案的动机、作案过程、枪支的来源和下落、作案所戴帽子和口罩、所穿的衣服、所持斧头的来源和去向等,本案的所有证据都是围绕郭坤的供述展开的。虽然现场遗留的DNA同数据库中郭坤的DNA信息一致,但该证据只是一种引导侦查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且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本案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交该证据,也说明了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至于监控录像,也不能清晰地证明该案系郭坤所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郭坤的供述,本案的关键证据公安机关就无从取得,本案就不能侦破。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郭坤的供述,今天的庭审就不可能顺利进行。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虽然坦白规定为可以型量刑情节,但毕竟不同于酌定情节,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事由,应予适用;鉴于本案郭坤坦白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其次,虽然郭坤在抢劫的过程中致保安死亡,但郭坤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郭坤进入金店后,先是口头警告让营业员不要动,然后准备砸柜台玻璃。这时保安进来问怎么回事,郭坤回头对保安说,不要过来。保安不听,继续向前走,郭坤指着地下开了一枪。保安仍然没有停下来,郭坤这时十分紧张,朝着保安方向又开了一枪,这一枪导致保安死亡。从这个作案过程来看,郭坤的枪膛里有9发子弹,子弹很富裕,足够他用了,但他并没有直接对营业员或者保安开枪,只是在保安阻止他实施抢劫行为时才开枪,并且第一枪朝着地下开,这充分说明,郭坤是求财的,他不愿意杀人。因此,从主观上讲,郭坤并不是积极追求保安死亡的后果,而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这同那些动辄滥杀无辜的行为是有显著区别的。
最后,从犯罪动机上讲,郭坤抢劫主要是为了给其父母亲治病。其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十余年来一直遵纪守法,从没有做过任何违法乱纪之事,即便是因为兴趣爱好他购买了一支枪,两年多来,也从没有用过。这足以说明郭坤的一贯表现还是比较好的。这次郭坤虽然选择了抢劫,实为无奈之举。其家庭本来收入微薄,勉强度日,父母亲因交通事故受伤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说,而且也没有钱进行治疗,更不用说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了。郭坤再找对方、交警队均无法解决时,这个家庭走投无路了。郭坤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父母无钱医治,整日遭受着病痛的折磨,作为儿子,他不忍心啊。可是他又有什么办法?虽然为父母亲治病去抢劫是万万不行的,但他为了父母亲治病的动机是没有错的。
我们现在的形势政策是少杀慎杀,虽然郭坤的行为十分恶劣、情节十分严重,我认为,郭坤还有令人怜悯的情节,还有改造的可能。希望人民法院对郭坤不立即执行。死刑只是一种“复仇意念”的制度化,它会令罪犯失去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如果被处死的可能只是一个已经悔过自新、拥有良知的好人,这反而是社会的一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