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却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因此有许多职工向笔者咨询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的问题。笔者对此问题是这样看的,关于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有二个前提需要明确,一是确定加班的时间;二是确定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
    关于加班的时间,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由此可见,制度月工作日是20.83天,平均月工作时间超过20.83天以上的就是加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人员除外)。
关于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是月工资收入÷21.75天算出日工资。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明显包括津贴补贴等所有项目,故加班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数除以21.75,计算出日工资,再按法定的标准计算出加班工资。有不少用人单位对加班工资基数是月工资收入扣除津贴性工资,只按照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应区分加班的性质是延长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日安排加班不能安排补休,还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此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对于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的是劳动者不上班有工资,故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另外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加上不上班的百分之一百工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百分之四百的工资报酬。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