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夫妇均系三门峡市某金融机构的退休人员。本来退休后,凭着老两口的退休工资,刘某可以安享晚年,但由于其有一个患有精神病的女儿,需要常年治疗,家庭经济不太宽裕。一天,刘某碰见自己多年未见的老朋友宁某,宁某告诉他,他准备开办一个公司,正缺人手,尤其是像刘某这样有金融工作背景的人更是缺上加缺。刘某问待遇,宁某说每月3000元。刘某感到十分满意,第二天就到宁某办的公司上班。到公司后,宁某告诉刘某,因公司股东人数少,需要刘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凑个人数。刘某没有多想就将身份证交给宁某,并在刘某拿过来的一塌子表格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至于签的什么字,刘某连看也没有看。后刘某被封为业务总监,但他只负责在大堂接待前来咨询的客户。后来知道他在这个公司上班的人多了,也有一些亲戚朋友通过他在这家公司存了一百余万元。
其实,刘某在公司中的地位根本称不上业务总监,就是一个打工者。他在公司里所做的都是宁某安排的。刘某对公司吸收的资金和其他资产没有支配权,公司往外放贷1000余万元,均为宁某的亲戚朋友所贷,刘某一笔也没有。公司购买了好多汽车,也没有刘某一辆。后由于有人举报,公司被查封,宁某、刘宝军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抓了起来。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宁某注册成立公司,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以此吸收公众存款。宁某任公司董事长;刘某任业务总监,负责公司风险评估。公司成立至2013年7月共向320人吸收资金3346万元,截至2013年7月经专案组追缴后已向186人发还2011万元。法院认为,宁某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某受雇于宁某,且对公司吸收的资金和资产没有支配权,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律师提醒:不仅自己不要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也不能去非法公司打工。打工时,请擦亮你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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