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可否判处缓刑?

——一份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判决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可否判处缓刑?很多人认为,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当然不能。其实不然!近日,陕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自首的基础上,结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张某某的家人经人介绍,到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找到我,就张某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聘请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得知张某某自2002年9月以来,在未进行医师注册,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诊所。2012年2月16日13时许,病人李某某在该诊所输注左氧氟沙星注射液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生药物过敏反应,张某某在和他人将李某某送往某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在卫生院等待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慎重分析后,认为张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是可能存在自首情节,告诉委托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可酌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构成非法行医罪,认为不构成自首,建议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张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张某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各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张某某减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害人亲属已经得到赔偿并且谅解,鉴于被害人亲属希望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判处缓刑,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对张某某适用缓刑。

其实说起来简单,单单是赔偿数额,就历经坎坷。被告人家里无钱赔偿,这是双方都知道的事实;被告人亲友愿意赔偿,但是如果不判决缓刑,他们一分钱不拿;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亲友曾经答应给拿22万元,让被害人方不再追究;被告人亲友竭尽努力,只能拿到18万元(这还是反反复复协商的最后的结果)。审判长为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苦口婆心,不厌其烦地给双方当事人做协调工作。辩护人也专程赴郑州,与对方律师协调。就在双方律师,乃至法院,都认为不可能达成调解协议,准备按照不积极赔偿判决的时候,被害人方同意了调解意见。双方律师到场,签订了有关协议和谅解书。

一个小插曲是,被害人方提出再要1000元的路费,说来时的路费都是律师垫的,让我给委托人说说。我说我个人认为这不是问题,需要给委托人说下。委托人毫不犹豫地掏出了1000元给被害人方。

陕县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乳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没有规定皮试,被告人用药不违反用药常规,张某某的医疗行为与李某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文化程度,遂作前述判决。

需要着重说的是该份判决,照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避免了被害人因得不到任何实际的赔偿而四处上访,心里失衡,对社会产生不满,也兼顾了法律效果。其实审判长完全不必去做大量的调解工作,完全可以直接下判,但是结果是案结事不了,社会效果大打折扣。自首的减轻处罚,是在上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这样就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判决三年并不违法。最终的判决,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也实现了社会和谐。

向审判长致敬!你是和谐中国的基石!

目前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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