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由于百姓对“法院”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超过“仲裁委员会”的缘故吧,各地法院诉讼案件的数量明显多于仲裁案件,所以我虽然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了,但是代理的仲裁案件并不多。去年九月,我代理了一个案件,由于双方合同清楚地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依法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所以此案件进入了仲裁程序,因本案涉案标的达522.5万元,是我代理的仲裁案件中标的最大的案件,所以我将其称之为“仲裁第一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20日三门峡某公司(以下称“三门峡公司”)与山西某公司(以下称“山西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1415万元的合同,该合同总价包括:制造、包装、运输、现场组对安装等费用。由三门峡公司为山西公司加工定做设备。合同签订后,三门峡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设备的制造、交付义务,但由于该公司履行合同时正在改制,所以设备交付受到影响,实际交付设备延期。山西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未经三门峡公司同意即将设备交由第三方安装,仅支付三门峡公司829.5万元。因安装费用三门峡公司的投标价格为63万元,所以三门峡公司认为山西公司应当从总价中扣除63万元的安装费,再给其支付合同价款522.5万元。山西公司不同意,称第三方的安装费用远远超过了三门峡公司合同报价的安装费用,达到了434.67万元,所以应当扣除434.67万元,再支付150.83万元了事。究竟是支付522.5万元还是支付150.83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长达五年多次协商未果。
律师工作:
我接受三门峡公司的委托,为了不影响双方企业的合作关系,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所以并未直接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而是两次主动到山西公司与其进行协商,但是山西公司态度强硬,坚持认为第三方安装费用为434.67万元,而且该安装费用为434.67万元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所以不能改变,最多只能支付150.83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我用了一周多的时间向三门峡公司的相关人员充分了解情况、收集证据,于2010年10月10日向××市仲裁委立案。
开庭前我前往××市仲裁委阅卷,看到山西公司答辩认为:三门峡公司迟延交货216天,给其造成各项损失共计3150余万元,所以主张最多以违约金和赔偿款抵销三门峡公司的货款。山西公司连150.83万元也不同意支付了,还要求赔偿其损失,作为三门峡公司的代理人,我的压力可想而知。
我将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反复研究,功夫不负有心人,我竟从对方证据——招标文件中发现了对三门峡公司极为有利的内容,庭审时我提出三门峡公司要求山西公司支付货款522.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支付;山西公司认为申请人迟延交货,应当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同时应当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主张以违约金和赔偿款来抵销三门峡公司货款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持。从庭审情况看,我的代理意见取得了仲裁员的采信。三门峡公司旁听的人笑了,说这个庭开得太完美了。
庭审后,山西公司意识到其证据不力,仲裁员也主动做山西公司的工作,山西公司同意做出让步。三门峡公司考虑双方企业以后的长远合作关系,也做了让步,最终以山西公司支付三门峡公司400万元调解。其中2011年元月24日支付200万元,2011年2月24日支付200万元。
案件调解了,应该是大功告成了吧?可本案还真没那么简单,山西公司虽然与三门峡公司达成了调解意见,但是出钱时却又不乐意了。不履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简单,但是却伤双方公司的和气,所以我又两次前往山西公司做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山西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一次性支付三门峡公司400万元,案件办理终结。
工作的酸与甜
我粗略的算了一下,代理此案件,我前后十次到山西,每次都要来回转车七、八个小时才能到达。最长的一次,调解那次,由于山西公司高层领导外出开会,我在山西呆了整整十天,腊月二十六才回到家。腊月二十三全所的聚会没有参加成,而且回到家看到我的宝贝儿子由于腮腺炎高烧39.2℃躺在床上起不来,我当时眼泪都要流下来了。
案件调解并及时付款解决了三门峡公司的燃眉之急,他们激动地说:“早知委托律师代理能减少损失,这么快这么好的追回欠款,我们早就委托律师了,何苦要等五年?” 看到自己的工作能让当事人认可,并认可律师职业,我心里也算是有个安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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