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化矛盾 烂尾工程终复工
发布时间:2024/11/15 9:06:26 作者:王爱华律师 浏览量:29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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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A材料公司)与三门峡**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称B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务施工纠纷,在律师的悉心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A材料公司位于三门峡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一家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公司开展生产扩建工作,厂区新建办公楼的劳务施工发包给了B劳务公司。2023年5月,办公楼主体封顶。然而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进度款的支付等问题,双方产生分歧导致工程停工。一方A材料公司公司要求复工,另一方B劳务公司则要求索要工程进度款,双方僵持不下。B劳务公司二十余名工人堵在A材料公司厂区的大门口,尽管园区有关部门多次出面协调,双方却未能达成共识,办公楼自此陷入停工烂尾状态。
2024年9月,A材料公司委托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王爱华律师,准备起诉润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责令退场并赔偿停工所造成的损失。与此同时,B劳务公司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材料公司支付四十余万元的劳务款并赔偿三十余万元的机械租赁费、人员误工费等损失。一时间,双方又将进入诉讼大战。
王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深入走访工地,发现A材料公司当务之急的诉求是尽快复工以完成办公楼的竣工交付,而B劳务公司则是期望结算工程款。倘若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一案件,将会面临较长的时间周期。双方在阶段工程款支付、工程量的确认以及质量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如进入诉讼,需要对已施工部分进行鉴定,这必将产生高昂的鉴定和诉讼费用。而且,如果A材料公司另寻施工单位,成本造价也会远高于让B劳务公司继续施工。因此,促使双方达成调解、让B劳务公司复工无疑是最为理想的解决方式。对于工程款,双方可以依据已施工部分进行计算,同时对未施工部分做出详细约定。
王律师与B劳务公司取得联系后,得知对方也有复工的意愿,但需要A材料公司支付部分款项,以便工人能够进场施工。随后,王律师在A材料公司组织双方协商座谈,又多次在律师事务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还联系双方在施工现场整理工程进展,清晰地阐明利弊关系,将复工后的设计变更、施工范围、工程款结算等问题逐一梳理清晰,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功夫不负有心人,2024年10月8日,双方成功签订复工协议。为解决双方的担心,协议规定A材料公司预付15万元施工款交由王律师暂时保管,在B劳务公司复工并正常施工满5日后进行支付。截至10月22日,施工进展顺利,王律师已将款项全部支付给B劳务公司。
如今,A材料公司的办公楼即将落成,劳务公司的工人们也领到了工资。这一纠纷的成功化解,不仅保障了企业项目的正常建设,也解决了农民工报酬的发放问题,有力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彰显了律师调解所发挥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