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量刑建议的调整,特别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的调整直接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多起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调整,简单陈述如下:

一、量刑建议调整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量刑建议的调整分二中情况,一种是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一种减轻了被告人的处罚。减轻对被告人处罚的量刑建议调整一般不涉及影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加重对被告人处罚的量刑建议调整则严重影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曾代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刑事案件,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此量刑建议为精准量刑建议,被告人也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确认。在开庭以后,在被告人和辩护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七年有期徒刑,最后人民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处七年有期徒刑,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首先,量刑建议特别是精准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的结果,因此,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也应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否则,则有悖于认罪认罚的立法目的。其次,在庭后调整量刑建议并直接判决,直接侵犯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量刑的辩护权。再次,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多种原因,不一定就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又时是对量刑认可(存在各种复杂原因)才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按照上述的程序进行判决,会因侵犯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而出现错案。

二、量刑建议调整的法律依据。

120191024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41条: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2020115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20201110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公安部法制局、国家安全部法制办、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的主要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明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采纳与调整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4202131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520211220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或者休庭期间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从以上规定可以推断:第一,人民检察院在听取被告人或辩护人意见后可以主动提出量刑建议调整;第二,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是否调整量刑建议;第三,人民法院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没有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开庭审理前或者休庭期间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三、量刑建议调整中出现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检察院在未得到法院明示的情况下,不调整已经做出的量刑建议,以及在休庭时未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意见的情况调整量刑建议(加重),这其实在走二个极端,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量刑辩护权)。笔者建议:第一,在出现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时,人民检察院应积极主动地明确是否调整量刑建议;第二,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发现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时,特别是出现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应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是否调整量刑建议;第三,人民检察院在休庭后调整量刑建议(加重)时,应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开庭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调整后量刑建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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