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王爱华律师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机关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

一、案件简介

小亮系某中专在校学生,刚刚年满十六周岁。今年上半年因受新冠脑炎疫情影响,学生未能到校学习。小亮在网上认识一女孩小雪,两人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两人多次发生了性关系。后经公安机关发现,小雪年仅十三周岁。2020年7月,小亮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

二、办理过程

小亮的父母委托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王爱华律师,担任小亮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指派后,辩护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解。辩护律师了解到,小亮在与小雪认识时,还不满十六周岁,两人系男女朋友,由于年少冲动,在双方均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与其年龄不适当的行为。辩护律师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律师辩护意见,并申请解除变更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未能批准,将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王律师又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联系,与检察官沟通提出律师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小亮可不予批准逮捕。

1.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亮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期间,双方均属自愿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2013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二十七条再次重申了上述原则。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在处理青少年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问题上,一直坚持适度介入、慎重干预的刑事政策。

本案中,小亮即符合以上司法解释及意见的规定。

1)本案中小亮与案涉女孩小雪两人系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

2)犯罪嫌疑人小亮在案件发生时尚不满十六周岁。

(3)即使小亮在年满十六周岁以后,仍然与女孩小雪保持发生过性关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意见,也不应以强奸论处。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81】号刘某强奸一案中,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进行了论述,认为“考虑司法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并非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就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如行为人不满16周岁时与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恋爱交往中自愿发生性关系,至行为人刚满16周岁时,二人仍然保持两性关系,后因幼女父母报案而案发。如果综合全案考察,我们认为,不宜机械地以16周岁为界限,对16周岁前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而对刚满16周岁以后实施的行为即以强奸罪论处”。

2.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亮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3. 对犯罪嫌疑人小亮可不予逮捕。

如前所述,小亮的行为属于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对其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缺乏法律依据。小亮系未成年人,应严格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小亮系在校学生,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对其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亮的行为,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而且,对其不予逮捕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望检察机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小亮不批准逮捕。

三、办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小亮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案件的办理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被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案件办理中,辩护律师也对小亮进行了普法教育,小亮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律师还与小亮的父母做了谈话提醒其应尽到监护教育职责。小亮的父母也认识到自己疏于对孩子的监管教育,表示要尽到监护人职责,做好对孩子的监督教育工作。

(注: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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