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赵超宇律师从湖滨区人民法院领取了李某某盗窃一案的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步行到住处时,见其认识的刘某某轿车停在路边,被告人发现车门未锁后,将刘某某后备箱中XX万元现金盗走,放置于家中。5天后,李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公诉人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赵超宇律师认为,李某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朋友的财产安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有非法占有目的;盗窃罪的故意,只在行为前或者行为中产生,不存在因为时间的延续而产生盗窃罪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故意;李某某的行为,系为了刘某某保存财物,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盗窃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应当判决李某某无罪。

 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在拿钱的时候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李某某见到钱后,打了3个电话,无法排除李某某主观上具有为刘某某保管财物的合理性;虽然李某某未明确告知刘某某现金下落,且占有钱款5天时间,行为有悖常理,但亦不能据此得出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唯一确定性结论,故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盗窃事实不能判处合理怀疑,认定李某某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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