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的注册资本,由最初制定《公司法》时的实缴资本制度,随着市场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激发市场活力,2014年7月1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认缴资本制度。之后《公司法》经过近十年的运行,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将认缴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加限期实缴”的新资本制度。现在着重谈谈“认缴加限期实缴”。
  公司实缴资本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已经实际缴纳到公司账户的资本数额,必须进行验资,将资金冻结在开户银行以验证资本的真实性,确保公司有足够的初始资金进行运营。
  公司认缴资本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承诺在未来某个时间点之前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认缴资本不需要立即验资,股东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认缴出资额及其缴纳时间,提供了创业便利,允许创业者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注册公司。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认缴加限期实缴”,具体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认缴加限期实缴”,作出了过渡性安排,具体如下:本法施行前(2024年7月1日)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给出了3年的过渡期。具体规定如下: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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