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方面:失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分二种情况,一种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为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
客观方面:失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河南省失火罪情形较轻的情形: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豫高法【2013】336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量刑: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不满三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不满十人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3)造成十户以上不满三十户的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河南省失火罪的一般情形: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豫高法【2013】336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导致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三十户以上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4)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此外,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故失火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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