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送达程序至关重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各行政机关主要是按照自己系统的规定进行送达,没有统一的标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行政机关的送达程序有明确的规定,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笔者就行政机关送达程序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简述如下。
一、公告送达的期限由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如果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公告期限仍为六十日的,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六十日的规定,考虑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自2022年1月1日起,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日的规定执行。特别强调的是,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才考虑适用公告送达; 第二,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第三,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第四,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行政法律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文书。这样既体现出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又保障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其他法律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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