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欺诈双倍赔偿:赵超宇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欺诈案一审胜诉

2008年春节前夕,我所赵超宇律师代理卖房方起诉房地产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欺诈纠纷案一审胜诉,湖滨区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被代理方的诉讼请求。

王某、康某经人介绍,到三门峡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房屋。根据售楼人员的介绍,二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建设的公寓住宅区6#楼等事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根据通知,二人先后支付被告100000元购房款。支付剩余房款时,被告知需要每平方米加价600元,二人主张按照原合同履行。在准备办理履行合同提存公、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时,代理律师发现至起诉之日止,房地产开发公司居然仍然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甚至连土地使用手续都不具备。无奈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判决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已付房款、双倍返还已付房款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开始预售房屋,属欺诈性为,由于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应为无效,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已付房款、支付利息,遂做前述判决。

据悉,这是湖滨区人民法院首次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赵律师的说法,如果证据充分,也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也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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