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豫1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豫12破1号之三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矿冶)是以铅冶炼为主导产品的多金属综合回收企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法定代表人为陈治华。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鑫华矿冶依托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采用目前国际上先进的铅富氧闪速熔炼工艺建设10万吨/年铅冶炼及多金属综合回收项目。可年产精铅10万吨、黄金5吨、白银200吨、铜2700吨、锌1万吨、硫酸12万吨。
为最大程度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根据破产重整的工作需要,鑫华矿冶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诚邀合格的投资人参加破产重整。
意向参选人报名参加鑫华矿冶重整投资人遴选应按照《投资人招募说明书》提交参选函等必要的文件,并交纳参选保证金1,000,000元。参选人在报名并签署保密协议后,可向管理人索取鑫华矿冶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可请求实地考察。
《投资人招募说明书》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查询下载。
报名时间:即日起到2018年8月28日18时00分
报名联系人:
赵超宇律师,电话13939881120
王爱华律师,电话13938102752
报名地点:河南省三门峡市永兴街南段,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楼
报名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8月28日18时00分
欢迎符合条件的社会各方人士参与重整投资。
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一、鑫华矿冶概况
鑫华矿冶是以铅冶炼为主导产品的多金属综合回收企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法定代表人为陈治华。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其中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占30%股份,陈东峰占20%,岳石玲占20%,岳青山占15%,陈项锁占15%。鑫华矿冶依托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采用目前国际上先进的铅富氧闪速熔炼工艺建设10万吨/年铅冶炼及多金属综合回收项目。可年产精铅10万吨、黄金5吨、白银200吨、铜2700吨、锌1万吨、硫酸12万吨。
二、鑫华矿冶资产及负债情况
1、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0月11日,鑫华矿冶账面资产总额570,674,878.55元,账面负债总额1,799,596,741.84元,账面所有者权益-1,228,921,863.29元。
2、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值344,283,438.44元,变现后评估值为294,797,958.19元。
三、重整优势
1.工艺先进。该工艺与国内同行业相比,具有综合能耗降低、贵金属回收率高、环保效果好的优势,各项指标全面优于国家及地方标准。2010年,该项目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国家863计划示范工程建设项目。2012年,被国家发改委、中国有色金属协会列为国家低碳技术创新产业化示范工程。2014年,项目顺利通过省环保厅、安监局的验收,省安监局颁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环保厅以豫环审(2014)299文批复了企业的项目竣工验收,企业具备了环保、安全生产许可资质。
2.证照齐全。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证照齐全,拥有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一切证照,如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方面的证件等等。这些证照,新企业无法申办。
3.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艺和设备,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原鑫华矿冶与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建立了战略协作关系,其研发的闪速炼铅工艺技术处于国内外炼铅行业领先地位,已经申报并获得授权专利11项。核心技术专利自有,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4.鑫华矿冶现在设备状况较好。原鑫华矿冶在2014年停产后,针对开炉进行了一系列检修改造。从现场查看情况看,主要设备不存在大的缺陷,主要是润滑油、易损件、防腐等需较大投入。另外,需从提高产能、提高环保可靠性、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造。
四、招募方案
(一)报名条件
报名参选的参选人,应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鑫华矿冶重整投资人遴选活动不接受联合或联合体参选。
参选人的基本条件为:
(一)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和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二)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在合理时间支付清偿资金:
(三)具有与债务人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
(四)意向投资人应当缴付100万元保证金,于提交报名材料前缴入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如下: 户名: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开户行:建行三门峡崤山路支行 ,账号:41050169610800000091,户名: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前述条件描述,仅为本重整案投资人遴选的最低限制性条件,并非管理人对符合该等条件的投资人必然参与重整的承诺。
(二)报名时提交的资料
1.重整投资意向书(含意向投资人身份信息、重整计划投资与经营方案等);
2.自然人报名的须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组织报名的提交其证照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符合报名条件、具备履约能力的承诺书;
4.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报名时间
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下午18点。提交报名材料同时提供保证金缴款凭证。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缴款凭证的视为报名无效。
(四)确定重整意向投资人
2018年8月29日上午9:30分于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会议室由管理人组织并主持现场公开竞价,竞价规则及底价由管理人确定。按出价高低确定前三位重整意向投资人。其他报名人保证金在十日内无息退还缴款账户。
四、重整投资款项支付与退还
(一)在管理人书面通知后五日内,第一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账户缴入3000万元。如第一意向投资人未如期缴款的,视为放弃,所缴10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由第二意向投资人在管理人通知后五日内向管理人账户缴入3000万元。如第二意向投资人未如期缴款的,视为放弃,所缴10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由第三意向投资人在管理人通知后五日内向管理人账户缴入3000万元。如前三位意向投资人均放弃的,管理人可视情况处理;选择重新招募的,原放弃的意向投资人不得参加招募。
(二)意向投资人缴足15000万元(含保证金100万元)款项后,管理人将拟定的重整计划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开展重整工作,管理人履行重整计划执行监督职责。如重整计划方案确定无法表决通过或法院不予批准的,管理人无息退还缴款账户。
(三)重整成功或因重整投资人原因导致重整失败的,重整投资人在重整执行期满后10日内付清剩余的报价款项;如因投资人以外的原因导致重整失败的,管理人在重整执行期满后10日内将投资人所缴款项无息退还缴款账户。
五、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永兴街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赵超宇律师(13939881120)
王爱华律师(13938102752)
本招募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如需了解本次招募的更多详情,可与管理人联系。
特此公告!
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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