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依法治市献一策:

工商档案请允许无障碍查询

                                                             

 
    工商档案查询,一直以来为广大律师朋友诟病。明明可以无障碍查询的,非要根据2003年的一个办法设定查询门槛。工商档案,可否无障碍查询?
    档案查询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基本档案,现在已可以通过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网上自由查询;一个是书式档案,以前也叫纸质档案,即企业所有其他档案材料。
   
   一、
现状:设置立案门槛,不予查询书式档案。
    三门峡的工商档案查询,共同存在的问题是设置查询门槛,认为需要立案证明,否则不予查询。
    许多查询人,为了想方设法跨进这个门槛,不惜立假案——其实也不能叫假案——先到法院掏50元立个案,就起诉要查询的企业,然后取得立案通知书,有了立案通知书就跨进了可以查询的门槛,就可以查询。查询后,立即撤诉,这样还可以退回25元,等于查询人掏25元走了一圈弯路,最终也得到查询了,徒增负担。

    二、办法
应当无条件条件允许公众依法查询。
    1、允许查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众可以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法》第六条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登记事项,包括抵押登记、质押登记以及其他登记情况。
   
    其次,设置门槛的所谓的法律依据与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一致而不应再适用。工商企字[2003]第35号文件,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第七条和第十条做了修改,修改为律师事务所查询书式档案需要法院的立案证明。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可以信息公开。一种为主动公开,即政府及其部门,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这种公开是无条件的,即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无条件向社会公开前述内容。另一种是经申请公开的内容,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是信息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工商档案的查询即属于此类情况。一个是工商局的部门规章,一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孰轻孰重,应当以哪个为准一目了然;一个是2003年的规章,一个是2008年的行政法规,从时间上讲,也应当是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准。

    2、
通知另外设置查询的门槛,属于越权。当然,2003年国家工商局的通知时《公司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未实施,但是实施后,通知不应当再适用。

    3、
从设置工商档案的本质意义可以知道,应当允许公众查询。企业登记档案的根本价值,在于便于让公众了解企业资信。通过查询,查询人可以对企业了如指掌,对企业是否被财产保全、股东或者董事是否经常变动、章程中对什么事项属于重大事项的约定等等等等明明白白,这样可以做出基本判断,减少交易风险,也可以减少纠纷,对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最好的帮助。如果不允许公众查询,设置工商档案仅仅限于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对其他做出限制,就使设置工商档案的价值大打折扣。要求律师持立案证明查询,不仅不合理,如前所述,其实也起不到任何作用。律师在查询之前,是很难判断谁是被告的!

希望早日实现三门峡无障碍查询工商档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赵超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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