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31 20:05:42 作者:杜迎山 来源:本站 浏览量:314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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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没有异议,但杨某有以下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一、 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杨某主动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予以认定。
杨某从投案到庭审,能够一如既往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 杨某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杨某担任出纳,在本案中起管理犯罪所得的作用,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没有杨某,不影响其他人犯罪行为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杨某实施的是法律列举之外的协助行为,比起推荐卖淫、接待嫖客、安排卖淫人员等协助行为,杨某的作用明显要小,可以从轻处罚。
三、杨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杨某系初次犯罪,之前无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杨某在本案中不参与分成,没有获利。对于本案其他人的犯罪,杨某是持放任态度,不持希望态度,主观恶性小。
综上所述,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请法庭对杨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杜迎山 律 师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